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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载照片装饰网站也侵犯他人著作权 12家公司遭诉

0 2010-03-03 11:19:43   蜂鸟网   作者:人民网 [转载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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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从审判实践来看,构成摄影作品的因素在于:摄影作品的创作主要体现在拍摄者对拍摄地点、拍摄对象、拍摄角度、光线明暗等的选择上。即使在相同的拍摄地点拍摄同样的景观,如果拍摄者选择不同的拍摄角度和光线,拍摄完成的作品也是不同的。一幅作品不同的角度、不同的明暗光线的使用,会产生不同的艺术效果,会给人以不同的认知感受。审判实践中,对摄影作品的把握尺度相对比较宽松,或者说对其独创性的要求不是很高。

  对于职务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,著作权法规定,一般职务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作者(雇员),单位在业务范围内可优先使用,作品完成两年内,未经单位同意,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。经单位同意,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,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。这种权利归属为一般原则,要求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必须是单位的工作人员。作品必须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。另一种特殊摄影职务作品著作权则归属于单位,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,这种权利归属为例外。

  侵权赔偿金额相差较大

  目前,无论是法律规定,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,都没有就摄影作品的赔偿出台相应的规定。著作权法规定,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,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;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,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。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,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。

  林子英表示,摄影作品的赔偿要考虑它的特点。一方面,摄影作品的投入,相对于其他文字作品而言,物质成本较大。比如设备的投入、胶片的费用、选景的费用等。另一方面,就是摄影作品的使用方式和其产生经济效益的关系。从审判实践看,摄影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同,有在图书、广告以及网站(网页)上使用的。图书使用的又有不同的表现,有做封底、封面、勒口处使用的,也有作为书中配图使用的。广告上使用,有户外广告、报刊广告使用,使用的版面也不同。这些使用,有些与广告的宣传目的、效益有直接的关系,有些则没有直接关系,因此,在数额上会存在很大差异。审判实践中,针对不同案件、不同作品、不同使用情况会产生不同的赔偿结果,赔偿金额也相差很大,几百元至数十万元不等。

  据了解,各法院对摄影作品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是不一致的,但在确定赔偿额时通常会适用以下两种方法:一是以权利人可能获得的合理预期收入为基础,确定2-5倍的赔偿数额,其中合理预期收入可能是酌定的稿酬支付标准,也可能是权利人自行制定的许可使用费标准,还可能是相关行业标准;二是根据摄影作品的历史文化价值、侵权情节等因素,由法院酌定侵权赔偿额。在这种情况下,有时会出现高额赔偿的情况,如曾出现过单幅照片获赔13万元的案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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