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摄影师与画家之间的版权之争

0 2011-11-23 12:54:04   蜂鸟网   作者:蜂鸟网 [原创]

编者按:近日看到一则消息【摄影师薛华克称自己的8幅作品被画家燕娅娅抄袭改成油画作品展出和拍卖,诉求燕娅娅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,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。朝阳法院分成8个案件审理。近日就首幅《老人》作品一审判决认为两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,作品均系独立完成且有独创性,各自享有著作权。判决驳回薛华克的起诉。薛华克已上诉。其余7幅作品的侵权案件,朝阳法院尚未做出判决。】

摄影家薛华克与画家燕娅娅之争,孰之错?

摄影家薛华克与画家燕娅娅之争,孰之错?

摄影家薛华克与画家燕娅娅之争,孰之错?

摄影家薛华克与画家燕娅娅之争,孰之错?

摄影家薛华克与画家燕娅娅之争,孰之错?

 

    为此蜂鸟网电话采访了这件事的当事人之一——摄影师薛华克,电话那端的薛华克说起这件事情来,还是难以掩饰心里的激动和愤怒。

Q:您起诉燕娅娅抄袭您作品,这件事的起因是怎样的?
A:
其实这件事是这样的,我跟燕娅娅之前就认识,她很想成名,于是我好心帮助她,临摹我的照片进行创作,我当时的要求是必须署上我的名字。可是后来我发现她临摹我的作品,却没有注明原作的出处,我就阻止她,告诉她不要再用我的照片了。去年在雅昌艺术网上也有人将我的作品与燕娅娅的作品拿来比较,可最终沉寂的原因是我作为当事人一言不发。有人猜想她这样做是因为我和她之间有某种合作的协议。燕娅娅对我的“停止使用照片”的要求并没有回应,还是一如既往的在画,而且还反过来说我的那些作品是看了她的画以后才拍的。我觉得这事很荒唐,但凡是对摄影、绘画有一定了解的人,都能看出这个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吧,而且类似这样的事情之前也不是没有发生过。

Q:一审被驳回了,而且您又开始上诉,您希望看到一个什么结果?
A:
驳回了,我还是要上诉的,而且已经这么做了。不管结果会怎么样,我都要捍卫我的权利。而且很多事情并不是你表面看到的那样,背后肯定会有一些不为人知的事情。就像之前的一审,法院那边竟然绕过我的律师直接找到我,希望这件事情可以不了了之。

我深深地知道如果我站出来说话,对于她将意味着什么。试问这样一张张地画下去,何时是个头呢?现在我是在说一个公理。

薛华克:

男,汉族,1953年生人,中国美术学院摄影系任摄影系主任,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、英国皇家摄影学会终身高级会士。

燕娅娅:

    女,1964年生于陕西,满族。1995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油画系(助教班)。2003年在中国美术馆举办了“燕娅娅"阳光•天使"油画展”,并因“帕米尔高原塔吉克人”系列画作引起业内关注。涉案作品《阿妈和达娃》、《左拉》以28.6万元、31.36万元拍卖成交,涉案作品《卓玛与阿妈》、《依扎提》以34.1万元、39.2万元拍卖成交。

    同时,我们在资深律师董刚的博客中也看到了相关的文章,身为一名律师,董刚又是如何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待这件事情的呢?

摄影家薛华克与画家燕娅娅之争,孰之错?
摄影师薛华克于2009年写的一份公开声明书

   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,毋庸置疑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。就如薛华克先生的8幅作品,均是其独立完成的智力成果。其涉案的所有作品,均体现了作者独特的用光、独特的构图、独特的拍摄思路,均是其独立思考独立创作而成的,著作权依法应受保护。

    我国著作权法从立法本意上看,不仅是对作品本身衍生权利的保护,更是对作者为形成作品而进行的智力体力付出的保护。虽个案因细节会有不同,但大体可以很平民的理解一下立法本意和法律条文意义,即,付出了的,就有著作权;没有付出的,便没有。有付出的便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,没有付出的,便是复制、抄袭。

    因为题述的案情并不十分清晰,我只好分两种情况来说。

    第一种情况,如果摄影家与画家同往创作地取材,并针对同样的主体进行了创作。那么因摄影和绘画的创作手段之不同,应该认定为各有著作权。

    第二种情况,如果画家燕娅娅的油画,一未就取材付出劳动,二未就创作进行智力设计,仅仅是拿着摄影家的照片誊录出来。这就很明显是一种复制了,再进行展览拍卖,那么这8幅画就只能算是抄袭了,而且是很明显的、赤裸裸的侵权。

    我国著作权法在对原作品进行动作的法律后果方面,确认了两大类情况将派生出独立的著作权。

    其一,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。即,第十二条: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,其著作权由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人享有,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。

    其二,汇编。即,第十四条:汇编若干作品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,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,为汇编作品,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,但行使著作权时,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。

    如果本案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,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,画家对摄影家原作品的动作,一不是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,二不是汇编。那么,依法应该认定为侵犯著作权。

   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很明确,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:(五)复制权,即以印刷、复印、拓印、录音、录像、翻录、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;(八)展览权,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。

    说得到这里,应该是很清楚了。想大家或有其他疑问,试列出来逐一回答:

1、画家照着相片画不也是由劳动付出么?为什么不能独立享有著作权?

    所有的复制和抄袭不会自己产生,都是需要行为人付出一些劳动的。付出多的,有古董的复制,各种做旧工序,几尽之能事。付出少的,放到复印机里扫描复印。

    把照片放到复印机里复印,大家都知道是复制、是抄袭,但其性质和照着画出来,在法律定性上并没有本质区别。原因是复制的劳动与创作时的付出是不可相提并论的。一是大多数原创付出的远比复制的要多得多;二是原创的付出目的在于从无到有的创作,二复制的付出目的在于从一到二、到三、到N的复制。这是截然不同的。

    前面我说了,我国著作权法并不仅仅保护作品衍生权利,更体现的是保护创作付出的立法本意。

2、学生临摹也属于侵权么?

    这个问题,摘录个法条就可以回答了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: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:(一)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。

    法律无外乎社会的公序良俗。我们不从法律上分析,仅从公里公论上也能得出结论。

    如果照着画出来也可以算是独立创作的话。那么摄影家倒是有福气了,直接去美术馆拍画好了。有条件的,摘下来,直接大图复印,多来劲。雕塑家更不用纠结了,大可满街找雕塑,糊上石膏,扒下来就是作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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