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摄影师与画家之间的版权之争

0 2011-11-23 12:54:04   蜂鸟网   作者:蜂鸟网 [原创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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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同时,我们在资深律师董刚的博客中也看到了相关的文章,身为一名律师,董刚又是如何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待这件事情的呢?

摄影家薛华克与画家燕娅娅之争,孰之错?
摄影师薛华克于2009年写的一份公开声明书

   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,毋庸置疑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。就如薛华克先生的8幅作品,均是其独立完成的智力成果。其涉案的所有作品,均体现了作者独特的用光、独特的构图、独特的拍摄思路,均是其独立思考独立创作而成的,著作权依法应受保护。

    我国著作权法从立法本意上看,不仅是对作品本身衍生权利的保护,更是对作者为形成作品而进行的智力体力付出的保护。虽个案因细节会有不同,但大体可以很平民的理解一下立法本意和法律条文意义,即,付出了的,就有著作权;没有付出的,便没有。有付出的便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,没有付出的,便是复制、抄袭。

    因为题述的案情并不十分清晰,我只好分两种情况来说。

    第一种情况,如果摄影家与画家同往创作地取材,并针对同样的主体进行了创作。那么因摄影和绘画的创作手段之不同,应该认定为各有著作权。

    第二种情况,如果画家燕娅娅的油画,一未就取材付出劳动,二未就创作进行智力设计,仅仅是拿着摄影家的照片誊录出来。这就很明显是一种复制了,再进行展览拍卖,那么这8幅画就只能算是抄袭了,而且是很明显的、赤裸裸的侵权。

    我国著作权法在对原作品进行动作的法律后果方面,确认了两大类情况将派生出独立的著作权。

    其一,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。即,第十二条: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,其著作权由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人享有,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。

    其二,汇编。即,第十四条:汇编若干作品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,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,为汇编作品,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,但行使著作权时,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。

    如果本案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,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,画家对摄影家原作品的动作,一不是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,二不是汇编。那么,依法应该认定为侵犯著作权。

   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很明确,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:(五)复制权,即以印刷、复印、拓印、录音、录像、翻录、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;(八)展览权,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。

    说得到这里,应该是很清楚了。想大家或有其他疑问,试列出来逐一回答:

1、画家照着相片画不也是由劳动付出么?为什么不能独立享有著作权?

    所有的复制和抄袭不会自己产生,都是需要行为人付出一些劳动的。付出多的,有古董的复制,各种做旧工序,几尽之能事。付出少的,放到复印机里扫描复印。

    把照片放到复印机里复印,大家都知道是复制、是抄袭,但其性质和照着画出来,在法律定性上并没有本质区别。原因是复制的劳动与创作时的付出是不可相提并论的。一是大多数原创付出的远比复制的要多得多;二是原创的付出目的在于从无到有的创作,二复制的付出目的在于从一到二、到三、到N的复制。这是截然不同的。

    前面我说了,我国著作权法并不仅仅保护作品衍生权利,更体现的是保护创作付出的立法本意。

2、学生临摹也属于侵权么?

    这个问题,摘录个法条就可以回答了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: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:(一)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。

    法律无外乎社会的公序良俗。我们不从法律上分析,仅从公里公论上也能得出结论。

    如果照着画出来也可以算是独立创作的话。那么摄影家倒是有福气了,直接去美术馆拍画好了。有条件的,摘下来,直接大图复印,多来劲。雕塑家更不用纠结了,大可满街找雕塑,糊上石膏,扒下来就是作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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